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法定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专章特别规定的专用法律名词,所有有关劳务派遣的定性、规则等均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延升出来的,比如《民法典》中有关“劳务派遣职务侵权责任的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有关“劳务派遣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法定防治义务”,《安全生产法》中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即“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关“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劳动争议案件共同当事人”等规定。
一、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及其中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个主体,你真的理解吗?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依据与接受劳务服务的用工单位(即“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将特定数量的劳动者(即“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实际用工单位开展、实施、提供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劳动服务,并由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事实。通俗讲,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一种民商事服务。
(一)劳务派遣单位,就是法律上的用人单位、法定雇主、派遣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包括: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2、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即使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或未发生派遣服务期间,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继续按照其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
4、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包括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派遣期间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5、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合同)关系义务;
7、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8、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9、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10、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11、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二)用工单位,也叫实际用工单位,是指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享受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并向用人单位支付服务费的单位。用工单位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用工单位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在特定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包括:
1、用工单位应当根据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5、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6、用工单位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7、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8、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9、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三)劳务派遣期间主体责任承担
1、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6、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见解及分析
(一)与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之法定义务的冲突。前文第一部分有关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法律分析均是基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而实行的。其中均强调“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办社保、为派遣期间用工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合同)关系义务”等。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批注:此为法定义务,若有违反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承担相应的惩戒处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结合上述《职业病防治法》的这两条规定,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此时,由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参保工伤保险与前文第一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办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相冲突?